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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望洞庭山水色,白银盘里一青螺。
洞庭湖的美,一切尽在心底和眼底。唐代诗人刘禹锡笔下的洞庭美景,也是今天湖湘儿女的生态之梦。
作为湖南省的“母亲湖”,洞庭湖是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屏障。毋庸讳言,过往粗放、短视的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后遗症”。
出重拳、治沉疴。一场洞庭湖生态环境全民保卫战,在三湘大地打响。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岳阳考察调研,指示湖南继续做好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守护好一江碧水。
洞庭湖兼具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长期并存。如何还洞庭一湖清水?法治需先行。
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高度重视洞庭湖立法工作,多次主持召开洞庭湖治理专题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洞庭湖保护立法。
3月21日下午,湖南省发改委主持召开《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起草评估论证会。
《条例》拟解决洞庭湖保护和治理中的4个重点问题:
01 是针对洞庭湖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问题,构建一体化治理新机制。突出行政管理体制一体化、规划制定和实施一体化、水量调节调配一体化、环境监测一体化等。
02 是针对洞庭湖污染现状,构建洞庭湖污染防治新格局。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农业面源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工业点源污染等重点污染源的全面防控,努力构建全国大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
03 是针对洞庭湖生态环境现状,构建洞庭湖生态保护新网络。突出全流域、全要素的生态治理理念,构建生态水网、修复湖泊湿地、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04 是针对洞庭湖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构建洞庭湖资源合理利用与产业发展新思路。
加快制定《条例》,是顺应湖泊立法保护趋势的要求。在洞庭湖立法这条路上,湖南有法可循。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长江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已启动立法程序,即将进入审议阶段,且太湖、鄱阳湖均已出台地方性立法。据悉,《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将充分借鉴太湖、鄱阳湖、琵琶湖立法保护先进经验。
(网络供图)
太湖作为中国第三大淡水湖,水域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2007年前太湖蓝藻污染事件,让太湖生态环境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2011年11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开创了流域立法的先河。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了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将在太湖流域被禁止设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也将依法关闭。
(网络供图)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具有多种重要的生态功能。但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鄱阳湖面临的环境资源压力也日益增大,湿地面积缩减、生态功能退化,水生态安全威胁不断加剧。
2012年5月1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对在整个区域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滨湖控制开发带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开发建设,优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等。
(2018年“洞庭湖—琵琶湖水生态可持续发展对话会”在长沙召开。)
除了学习太湖、鄱阳湖的做法,《条例》还充分借鉴国外湖泊立法保护先进经验。
位于日本滋贺县的琵琶湖,是日本第一大淡水湖泊,环境治理号称全球治水典范。洞庭湖与琵琶湖的地理情势、水文特征相近,两省县在水资源的研究与利用和环保领域有着许多“共同语言”。
1983年3月,以湖为“媒”,双方正式签署缔结友好关系议定书。
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滋贺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对琵琶湖的环境治理和开发利用做出了中远期规划;
2000年,滋贺县制定的综合保护计划——“母亲河21世纪”,继承了此前完成的琵琶湖综合开发事业计划的理念,从琵琶湖流域土地的使用方法、水质保护、水源涵养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保护琵琶湖的整体措施;
……
这些经验都是湖南“取经”的样本。在洞庭湖生态保卫战战鼓擂得更响之际,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湖南人的接续奋斗,一江碧水汇洞庭的写意场景也会成为现实。
(红网时刻特约作者 观潮的螃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