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乃作于熙宁三年十月。据《东京梦华录》卷三,净因院在州西油醋巷。此文明言,文同将出守陵阳而西,与苏轼同往净因院别道臻禅师,并画两竹梢一枯木于其东斋,苏轼为之作记。
那么,画与记必作于文同将赴陵州之前。据上文《墨君堂记》系年考正,文同于熙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降一官,出知陵州在其后,因而此文决不可能作于七月前,《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总案》、《苏文系年考略》失考,不足为据。
释文: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当,虽晓画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无常形者也。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与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谓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挛拳瘠蹙,如是而条达遂茂,根茎节叶,牙角脉缕,千变万化,未始相袭,而各当其处。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盖达士之所寓也欤。昔岁尝画两丛竹于净因之方丈,其后出守陵阳而西也,余与之偕别长老道臻师,又画两竹梢一枯木于其东斋。臻方治四壁于法堂,而请于与可,与可既许之矣,故余并为记之。必有明于理而深观之者,然后知余言之不妄。
眉山苏轼。元丰三年端阳月八日于净因方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