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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纳犬的起源和历史:为何它不在禁养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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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纳犬的起源和历史:为何它不在禁养名单上?

近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有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

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最新情况通报。

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广泛报道称,涉事黑狗为罗威纳犬。

罗威纳犬是警犬之一

很多人好奇,罗威纳犬到底是什么来头?

罗威纳犬身材威猛,气势强悍,也是很常见的警犬之一,也是聪明强壮,比较忠诚的犬种。它的警觉性高,有领地意识和守护本能。攻击性强,攻击时冲击力猛、咬合力强,撕扯凶狠。不难发现它具备着极其优良的警犬特征,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去判断每一只罗威纳犬的性格的好坏,如果我们家养的过程中没有在其幼年时期进行严格的社会化训练,这种训练在养狗家庭中往往都存在着缺失,那么它的危险程度就会被无限地放大。本次事件中的罗威纳犬并未栓绳,也是酿成事故的最大原因。

在河南属于禁养的烈性犬之一

涉事的罗威纳犬在河南属于禁养的烈性犬。

2018年12月26号公布的《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种类有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禁养的大型犬种类有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此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范围内。

秋田、二哈这些可爱的狗狗也在禁养范围内?

你可不要被狗狗的外表所欺骗了,例如秋田犬虽然笑起来很迷人,但是对其它动物有着天生的敌意。二哈看起来傻傻的,但是它巨大的体型还是存在着危险因素。小泰迪看起来像个贵妇,但是它脾气可是个大小姐,见谁都汪汪叫。

虽然说有些小型犬伤人可能性更高,但是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往往还是这些大型犬,他们在主人面前无论是多么乖巧,但是你也不能阻挡它骨子里狩猎的基因,同等体型的小孩在它眼里可能就是猎物,哪怕是它想和你玩耍,“下手”可能也没轻没重。如果您在小区内遇到了禁养犬,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

如何避免被狗咬?被狗咬了怎么办?

1. 如何预防宝宝被狗袭击?

不让孩子靠近陌生的小狗

不让孩子在陌生狗面前奔跑

不让孩子在狗面前表现恐慌和大喊大叫

不让孩子在狗吃东西或照顾狗宝宝的时候去打扰他们

2. 遇到狗靠近怎么办?

冷静的站立 不要恐慌和大叫

不直视狗狗的双眼 因为会被误认为是挑衅

如果他越来越靠近你用坚定的语气说“不可以”“回家”

正面对着小狗对它来说是一种威慑

同时做出“树状”的防御的姿势

冷静等待小狗从面前经过或退后,然后离开

3. 发现有人被狗咬住 怎么施救?

切记不要攻击狗 不然它会咬的更紧

用衣服捂住狗头 狗失去视觉 听觉就会松嘴

或者提起狗的两只后腿狗失去重心就会松嘴

用力扣住狗的脖子并上抬狗感觉窒息就会松嘴

4. 被狗咬伤如何处理?

①立即挤出伤口里的污血,用20%的肥皂水与清水反复冲洗15分钟。

②用2%碘酒或75%的酒精涂擦伤口,伤口不可缝合或包扎。

③在被咬伤24小时内,立即到防疫站注射人用狂犬疫苗。

④如果伤口很深,除了注射狂犬疫苗,还要增加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或球蛋白。

目前,狂犬病仍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一旦发作,死亡率几乎为100%。

狂犬病毒主要存在于动物的唾液里,能从伤口或破损的皮肤黏膜侵入人体,即使被狗咬后未出血,也可能造成传染。

罗威纳犬

危险性仅次于比特犬?


罗威纳犬为什么

不在禁养名单里


中华田园犬

为什么在禁养名单

被狗攻击时怎么办?



国外研究显示,在92种动物中,有85种的巩膜露出部分颜色与虹膜近似




为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

云南这些地方也出台了

相关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昆明:禁养33种烈性犬



2020年4月,昆明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其中,昆明市主城5区有36个街道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要罚款


《通告》显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


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重点区域养犬出行有何规定?


《通告》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不含宠物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同时规定了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同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其中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拴养。

重点区域已经养了犬的怎么办?


《通告》明确,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主动登记犬只相关信息,并按照就近原则到具备犬只疫苗注射资质的动物医院(诊所)注射疫苗,经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养犬登记电子犬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而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县(市、区)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送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不文明养狗 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表示,为规范和引导文明养犬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针对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等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根据《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据了解

早在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的

《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

对市民圈养和收容各种犬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生效后

确认这33种烈性犬

不能在主城区内饲养


藏獒、比特斗牛、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马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凯丽蓝、中华田园犬、苏联红犬、昆明犬、杜宾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


注:畜牧兽医部门鉴定的体高(肩高)超过61cm以上的其他杂交烈性犬也在禁养范围之内。




临沧市: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今年3月,临沧市发布《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三)养犬人应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四)养犬人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并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犬绳、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无主犬、流浪犬。




文山市:五类行为将面临处罚



今年6月,文山市发布《文山市城区犬类规范管理告知书》规定,以下五类行为将面临处罚。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束犬链(绳)拴犬只,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必须由成年人牵引,不得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或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犬只,将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置。


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用环保纸袋收集粪便,投放到宠物粪便收集箱或公厕,并将受污染区域清理干净。携犬出户未履行卫生责任处理犬粪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宏州:养犬即将立法



今年8月,德宏州人大常委会举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创制性行政处罚立法听证会,提出13条意见和建议,采纳建议5条。


对《条例(草案)》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13条意见和建议具体有:


听证代表建议:1、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只出户时,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并在人员密集的地方为犬只佩戴嘴套。2、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尽量避开人群。3、在严格管理区内,发现未佩戴犬牌(证)的犬只,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视为流浪犬只进行处置。4、增加对虐待、遗弃犬只的行政处罚力度。5、取消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拒不改正进行罚款的规定。6、违反养犬人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违反其他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7、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8、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9、对反复违反犬只免疫登记及相关养犬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增加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办理犬只登记的处罚规定。10、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过重,建议增加犬只没收后可领回的规定。11、鉴于外来旅游人员的增加,需要修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宾馆、旅游景区的规定。12、犬只主人从收容站领回犬只时,应向犬只主人收取一定管理费用。13、捕捉具有攻击性的流浪犬只时,工作人员可进行现场处置。


采纳建议5条:


1、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应为犬只配戴嘴套”。


2、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八款修改为“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


3、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删除“宾馆、旅游景区”,修改为“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4、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并处没收犬只”删除,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中“可并处没收犬只”表述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强制收容”。


5、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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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象新闻、美丽云南微科普微信公众号。感谢原作者,仅用于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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